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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反垄断合规热点问题之反垄断政府调查

转载2016-12-07 合规行业专业圈

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顾巍巍解析“反垄断政府调查”。

发改委

管理“与价格相关的垄断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8条),主要包括:

- 垄断协议(价格性)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价格性)


发改委可以授权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垄断调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也可以授权下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垄断调查

商务部

管理“经营者集中/集中申报”。

工商总局及地方分局

管理上述以外的垄断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可以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被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得再次向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


横向垄断协议



处于供应链同一环节的企业(竞争者)之间达成的协议
基本类型包括:

•  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

•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  联合抵制交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法律明文规定的横向垄断协议本身违法,即只要达成横向协议即属违法,没有合理理由可供抗辩


纵向垄断协议



处于供应链不同环节上的企业(生产商不分销商,分销商不零售商)之间达成的协议,主要体现为转售价格维持(Resale Price Maintenance, “RPM”)
基本类型包括:
•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讣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市场份额占有率对认定垄断行为的影响


针对垄断协议的处罚措施



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处罚措施

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1)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和(3)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


尚未履行已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处罚措施

尚未履行已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处50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行业协会达成垄断协议的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

- 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撤销行业协会登记


市场支配地位



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Ø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


市场支配地位的确定(推定情形):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需求替代”“供给替代”

  

推定的例外情形:(1)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注:该例外情形仅适用于上述第2、3项存在两名或以上经营者的情况);以及(2)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



  1. 停止违法行为;

  2. 没收违法所得;

  3. 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


典型案例

      2015年9月10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对东风日产汽车垄断案作出行政处罚,对东风日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日产”)罚款1.233亿元,对广州地区17家经销商罚款1912万元。


纵向垄断:东风日产对旗下经销商实行纵向垄断控制整车销售价格。2012年至2014年7月,东风日产通过下发商务规定、价格管理办法、考核制度等方式,严格限定广东省内经销商整车销售的网上、电话和营业厅报价以及最终成交价,并于2013年对违反价格管控措施的广州经销商进行处罚。


横向垄断:东风日产广州区域经销商也涉及横向垄断行为。自2012年4月至2014年7月,广州区域经销商在东风日产广州地区协力会组织下,多次召开会议,达成并实施了固定相关车型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决定对东风日产处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3%的罚款,计1.233亿元;对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经销商处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2%至4%的罚款,计1912万元。


典型案例

     

      高通公司在CDMA、WCDMA、LTE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三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拒绝提供专利清单,过期专利一直包含在专利组合中并收取许可费;要求我国被许可人将持有的相关专利向其进行免费反向许可;坚持较高许可费率的同时,按整机批发净售价收取专利许可费。

2)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未将性质不同的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进行区分并分别对外许可,而是利用在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将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进行搭售。

3)在基带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条件。将签订和不挑战专利许可协议作为我国被许可人获得其基带芯片供应的条件。由于高通公司在基带芯片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我国被许可人对其基带芯片高度依赖,高通公司在基带芯片销售时附加不合理条件,使我国被许可人被迫接受不公平、不合理的专利许可条件。  

处罚结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美国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依法作出处理,责令高通公司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3年度在我国市场销售额8%的罚款,计60.88亿元。


反垄断调查措施

《反垄断法》第39条:

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 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 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 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 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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